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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合作協議管理規定
發布時間:2021-01-28 10:01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科研合作協議(合同,以下統稱協議)的管理工作,根據國家和學院的相關規定,結合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科研合作協議,是指協議雙方就科研合作、技術服務、委托開發、技術咨詢、成果轉移/轉讓、技術培訓等相關科研工作而簽訂的協議。
第三條 科研合作協議的審核、簽訂、管理工作,統一由科研管理處(以下簡稱為科研處)負責。
第四條 院內責任部門,是指學院執行科研合作協議的部門;院內協議責任人,是指執行科研合作協議的項目組組長。
第五條 重要科研合作協議的簽訂,報告學院黨委(常委)會,集體研究決定。
第二章 科研合作協議的簽訂
第六條 學院或科研承擔部門與院外機構(科研項目管理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)進行長期科研技術合作時,須報學院批準后簽訂科研合作框架(戰略)協議。協議對雙方可能發生的科研合作、技術服務、委托開發、技術咨詢、成果轉移/轉讓、技術培訓等事宜,進行戰略性、框架性描述。
第七條 學院對外開展具體科研合作時,應簽訂科研合作協議,對具體合作事項進行約定。
(一)涉及資金往來的科研合作,須以學院名義簽訂協議,責任部門向科研處申請,科研處審核后,送財務資產處辦理。
(二)不涉及資金往來的科研合作,可以部門名義簽訂具體科研合作協議,但須在協議簽訂一周內報科研處備案。
(三)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以學院名義簽訂科研合作協議。
第八條 科研合作協議須明確雙方的責任、權利及義務(包括經費劃撥與使用、成果提供與移交形式、知識產權劃分與歸屬等),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。涉及對方的具體宣傳材料、申報材料(含電子、網頁等),須經雙方審核簽字,并明確違規責任。
第九條 合作協議的簽訂,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定,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,加蓋學院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執行。
第三章 科研合作協議的執行
第十條 協議簽訂生效后,由科研處負責管理。
第十一條 科研處每年對有效期內的科研合作協議進行核查,協議責任部門負有對協議履約情況匯報的義務。
第十二條 協議責任人應確保科研合作協議順利履行,完成協議約定內容后,須及時向科研處報備相關成果材料;如協議延期繼續執行,須報告科研處,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。否則,按協議中止處理。
第十三條 協議涉及外來科研經費,須納入學院財務統一管理。協議責任人須提交經費使用預算,由科研處審核后,商財務資產處建立項目財務賬號。
第十四條 協議涉及轉出科研經費,協議責任人須提交經費劃撥說明,經科研處審批后,送財務資產處辦理。
第十五條 協議執行過程中若對方違約或違規,協議責任人須立即向科研處報告,協助科研處做好處理工作。
第十六條 使用協議涉及的科研經費購置儀器、設備、材料等,須按照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規定及財務、采購相關管理規定執行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合作協議管理規定》(院科發〔2012〕19號)同時廢止。